|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
| 三、 |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 |
張貼日期: 2026-09-24 14:26:56 點閱: 11 (220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
| 三、 |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