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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9-24 14:26:56 點閱: 11 (220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三、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