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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17 15:38:14 點閱: 155 (123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 年10 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請假規則修正條文,銓敘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 號函轉知(本府114 年10月2日府人考字第1140391422號函諒達)。
三、 有關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10月9日令,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 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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