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 為研商「中華民國116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草案)」,請各校踴躍提供115年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參賽資格限制及名額規定之辦理情形與修正意見,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11-07 0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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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1月2日新北教社字第1152121315號函辦理。 |
| 二、 |
115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將大專校院學生納入社會組,組別名稱修正為「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個人賽報名名額調整為直轄市至多3人、縣(市)至多2人,並設有附帶條件:各縣市參賽名額中,應至少包含1名就讀大專校院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專班及研究生)。若經查證大專學籍資格不符者,取消參賽資格並以零分計算。 |
| 三、 |
於115年旨揭競賽第一次領隊會議中,部分縣市政府即已針對前開社會組規定提出實務執行上之疑義: |
| (一) |
初複賽代表權審查疑義:大專校院學生得以就讀學校或戶籍所在地擇一報名,地方政府於初複賽進行資格審查時,是否需優先保障大專校院學生取得代表權?若縣市內無大專校院學生報名,或表現優異之社會人士因保障名額遭排擠,恐衍生公平性爭議。 |
| (二) |
匿名評分與背景查驗之矛盾:全國決賽採匿名評分(評判不得知悉競賽員學校或單位),惟「+1」保障名額要求特定學籍,致使地方政府與大會端需進行繁複之背景查驗;且若「+1」大專校院競賽員成績與該組前段班差距過大,亦易引發競賽合理性疑慮。 |
| (三) |
跨區報名與違規防弊:社會組得採戶籍、服務機關或就讀學校擇一報名,且不得跨區重複報名,地方政府在第一線審查學籍、在職證明與戶籍謄本時,缺乏跨縣市之橫向勾稽機制,執行極具挑戰。 |
| 四、 |
為兼顧旨揭競賽之公平性、參賽權益及地方政府選拔作業需求,請貴校就下列事項提供辦理情形與意見: |
| (一) |
參賽資格限制及審查情形:大專校院學生學籍、學制及報名代表縣市之認定,與實務執行所遇困難或爭議。 |
| (二) |
選拔及名額運用情形:115年大專校院學生報名、參賽及取得代表權之情形、代表選拔方式,及無符合資格之大專校院學生報名或參賽時之處理方式。 |
| (三) |
保障名額規定之修正意見:對於維持或取消「參賽名額中應至少包含1名大專校院在學學生」規定之意見及理由;如取消該規定,現行社會組參賽總名額是否維持,亦請一併提供建議。 |
| (四) |
其他修正建議:對大專校院學生參賽資格範圍、地方政府選拔及全國決賽報名規定之具體建議。 |
| 五、 |
檢附「全國語文競賽社會組參賽資格與報名規定意見調查表」1份,請各校踴躍提供建議,並於115年12月4日(星期五)前將核章紙本調查表寄送至本府社教科陳麗卉課程督學,並請提供可編輯電子檔寄至c3026738@email.chcg.gov.tw。 |